贵州省凤冈公路管理段与赵常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28
原告贵州省凤冈公路管理段,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雷青,系贵州省凤冈公路管理段段长。

委托代理人陈光志。

被告赵常先,湖南省邵东县人,现住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凤冈公路管理段与被告赵常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凤冈公路管理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贵州省凤冈公路管理段承担。

审判员  龙再学

二〇一五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书记员  龙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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