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28
原告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玉屏镇。

法定代表人曹乐柏,系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镐昌,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凤冈县龙泉镇。

法定代理人吕姿文。

委托代理人叶江容,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琊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安雨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为由,特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达宇

二〇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书记员  龙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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