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田景明,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斯海,男,50岁,住凤冈县龙泉镇新车站后面。
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原告邓华与被告黄斯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远华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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