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春模,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唐竹。
被告陈方其,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被告朱中琴,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系被告陈方其之妻。
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方其、朱中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主动履行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彭皓东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书记员 万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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