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许瑞平,重庆市巴南区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桐梓县永顺煤矿。住所地桐梓县茅石乡高丰村。
负责人李大木,公司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李大才 。
委托代理人郑川,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国全诉被告桐梓县永顺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国全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国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范国全承担。
审判员 冯珊珊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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