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刘奇特,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冉玉义,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大义与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冉玉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大义以与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冉玉义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涂大义以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涂大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涂大义承担。
审判员 刘伯权
二〇一五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书记员 龙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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