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定伦,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仕荣诉被告陈定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仕荣于2015年9月23日以被告陈定伦已支付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仕荣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仕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仕荣承担。
审判员 邹明锋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艾达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