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仕荣与陈定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27
原告曾仕荣,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陈定伦,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仕荣诉被告陈定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仕荣于2015年9月23日以被告陈定伦已支付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仕荣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仕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仕荣承担。

审判员  邹明锋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艾达琴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