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明梅与赵朝江、赵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26
原告任明梅,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龙劲松,余庆县龙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朝江,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赵朝华,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明梅诉被告赵朝江、赵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明梅于2015年9月8日以与被告赵朝江、赵朝华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明梅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明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任明梅承担。

审判员  黄胜勇

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艾达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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