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银、刘朝敏与余庆县构皮滩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26
原告李全银,贵州省余庆县人。

原告刘朝敏,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虹建,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庆县构皮滩中心卫生院。

住所地余庆县构皮滩镇新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庆,系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银、刘朝敏诉被告余庆县构皮滩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银、刘朝敏于2015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全银、刘朝敏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全银、刘朝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免交。

审判员  黄培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艾达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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