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朝敏,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虹建,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庆县构皮滩中心卫生院。
住所地余庆县构皮滩镇新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庆,系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银、刘朝敏诉被告余庆县构皮滩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银、刘朝敏于2015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全银、刘朝敏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全银、刘朝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免交。
审判员 黄培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艾达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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