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其书与庞益庆、王德群、庞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25
原告姚其书。

被告庞有平,。

被告庞益庆。

被告王德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其书与被告庞有平、庞益庆、王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其书于2015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其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其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其书承担。

审判员  邹明锋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艾达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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