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庞有平。
被告庞益方。
被告王德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其书与被告庞有平、庞益方、王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其书于2015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其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其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姚其书承担。
审判员 黄胜勇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艾达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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