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庞益庆。
被告王德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先伦与被告庞益庆、王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熊先伦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先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先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熊先伦承担。
审判员 黄胜勇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艾达琴
")被告庞益庆。
被告王德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先伦与被告庞益庆、王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熊先伦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先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先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熊先伦承担。
审判员 黄胜勇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艾达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