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肖康松,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广法,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福诉被告樊广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福于2015年4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福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正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原告李正福承担。
审 判 长 邹明锋
人民陪审员 代忠文
人民陪审员 申 伟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艾达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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