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万斌。
被告李家权,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吴颖。
被告黄斌,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杨明乾,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仕先诉被告李家权、黄斌、杨明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仕先以漏列被告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仕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仕先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邹明锋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艾达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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