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正勇,贵州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兴仁县辉煌煤矿。
法定代表人汤远文。
原告黄定伦诉被告兴仁县辉煌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定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正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兴仁县辉煌煤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定伦诉称:2010年3月2日起,原告到被告的井下从事采煤或掘进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5月22日,原告到贵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职业病诊疗中心检查,经查原告系“尘肺待诊”。2014年2月25日,原告所患疾病经该院确诊为矽肺二期。同年4月25日,原告所患疾病再次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确诊为矽肺二期。原告将相关材料交给被告,希望被告为原告申报工伤,被告不认可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申请仲裁,兴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仁劳(人)仲案字【2015】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从2010年3月起至2013年7月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被告兴仁县辉煌煤矿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定伦自2010年3月2日起到被告兴仁县辉煌煤矿的井下从事采煤掘进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5月22日,原告到贵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职业病诊疗中心检查,经查原告系“尘肺待诊”。2014年2月25日,原告所患疾病经该院确诊为矽肺二期。同年4月25日,原告所患疾病再次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确诊为矽肺二期。原告将相关材料交给被告,要求被告为原告所患疾病申报工伤,被告不认可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元月8日,原告向兴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次日,该委员会作出仁劳(人)仲案字【2015】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上岗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黄定伦与被告兴仁县辉煌煤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佐证,故对原告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兴仁县辉煌煤矿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由其承担未到庭答辩的法律后果。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定伦与被告兴仁县辉煌煤矿在2010年3月至2013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兴仁县辉煌煤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严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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