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忠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蔡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龙忠义申请称:我与被申请人蔡群于2010年3月19日在织金县牛场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从2012年7月,被申请人蔡群与申请人及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蔡群为失踪人。
经查,被申请人蔡群,女,生于1983年3月5日,汉族,农民,住织金县牛场镇鼠朵村月亮坡组,系申请人龙忠义之妻。被申请人蔡群与申请人龙忠义2010年3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孩子龙杰、龙滨。被申请人蔡群于2012年7月10日外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14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失踪人蔡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蔡群与申请人龙忠义系合法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口中已生育有两个子女,本案中仅能证实申请人外出未与申请人同居生活,并不能证实其下落不明,不能认定被申请人为失踪人口,故申请人龙忠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蔡群失踪的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龙忠义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 江
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喻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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