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某与张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7:22
申请人尚某某,贵州省兴仁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应福,兴义市顶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张某某,贵州省兴仁县人。

申请人尚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尚某某是被申请人张某某舅家女儿,双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表姐弟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9年农历9月13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2年3月31日补办了结婚证。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于2000年7月16日生长女张某A,2002年12月3日生长子张某B。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另案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尚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且登记结婚时被申请人张某某未到法定婚龄,双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登记结婚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婚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尚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何厚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金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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