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小国,腾升科技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中吉,贵州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恒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忆建工公司),地址在本市富水北路66号天恒城市花园北楼20层。
法定代表人王芷怡,恒忆建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江,住本市。
原告腾升科技公司诉被告恒忆建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秋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升科技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安中吉、被告恒忆建工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代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升科技公司诉称,2011年被告恒忆建工公司承接贵州移动公司贵州毕节地区移动基站施工工程。同年11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订货合同书”,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七氟丙烷无管网等设备用于上述工程,并要求原告方派人现场安装设备,劳务费另计。2014年1月27日经双方财务对账,被告尚欠原告方消防设备款175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4年4月付原告40000元。余款135000元至今拒付。故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5000元及逾期付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恒忆建工公司辩称,欠原告货款135000元无异议,但是我公司现在经济紧张,没有钱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9日,原告腾升科技公司(供方)与被告恒忆建工公司(需方)签订《订货合同书》,约定:1、需方向供方购买ZQG70L*1/70KG规格的七氟丙烷无管网1套,单价20288.60元,ZQG70L*1/60KG规格的七氟丙烷无管网8套,单价为18288.60元,ZQG40L*1/35KG规格的七氟丙烷无管网53套,单价为725941.00元,总金额为892538.40元,最终合同执行价为人民币金额(大写):捌拾壹万元,小写:810000.00元。2、质量要求、执行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符合国标:供方负责调试、技术指导,免费派技术员调试及配合消防部门验收。3、付款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即预付合同总金额的50%,货到工地壹星期内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货到工地壹个月内即付清余款。4、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纸箱包装,费用由供方负担。5、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由供方代办汽车托运到工地,因需方原因需二次送货运输费由需方负担;工地卸货及搬运,由需方承担。双方分别在合同尾部供、需方处签章予以确认。2014年1月27日,经双方对账,恒忆建工公司向腾升科技公司出具《欠条》一份,上载明“今与贵阳腾升科技有限公司对账,贵州恒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贵阳腾升科技有限公司(贵阳、毕节地区移动基站)消防设备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正(小写:¥175000.00)”。后恒忆建工公司仅支付4万元,再未付款,腾升科技公司遂诉至本院,提出诉请如前。审理中,腾升科技公司提交前述《订货合同书》及《欠条》为据,被告恒忆建工公司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订货合同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当事人均应按照该《订货合同书》的约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对收到货物及所欠货款均无异议,就应当及时付款。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35000元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支付货款的期限及违约金的支付方式,故可从起诉之日起,由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欠款利息,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
贵州恒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贵阳腾升科技有限公司钢材款135000元及利息(以货款13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0月29日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贵州恒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颜秋香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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