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治伦,桐梓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 静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媛媛
")委托代理人李治伦,桐梓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 静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