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7号陈小莉诉赵先飞变更抚养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19
原告陈小莉,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赵先飞,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莉诉被告赵先飞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莉以已与被告赵先飞庭外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小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小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小莉负担。

审判员  袁 静

二○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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