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元勇,桐梓县娄山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愿意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 静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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