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9号王梅花诉王远刚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19
原告王某甲,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告王某乙,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袁 静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媛媛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