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号杨方能诉夏庆芬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17:18
原告杨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於国强。

被告夏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静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2月3日、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於国强、被告夏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3年7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名杨某女,现已成年。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水井村西门口组约63平方米住房,与被告结婚后,又在此地新建约126平方米住房,夫妻共同财产另有存款40万元及贵CAY573长安牌SC6363B4Y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好,但为子女考虑,原告一直隐忍,孩子外出读书后,被告一直找借口与原告争吵,双方分居已达一年半之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夏某某辩称:答辩人与原告系自由恋爱,结婚20多年没有吵过架,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水井村西门口组住房及贵CAY573长安牌SC6363B4Y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均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诉称的存款40万元不存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3年7月16日在桐梓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7月9日生育一女名杨某女,已成年。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如前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其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于1993年依法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已达20年之久,感情基础深厚,双方应彼此珍惜,携手相伴,共同维护好和谐美满的婚姻生活。庭审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 静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媛媛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