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维彬,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李金富,桐梓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蒋优康,约37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周帮芬,约61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第三人桐梓县九坝镇水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月亮,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至敏、王维彬诉被告蒋优康、周帮芬、第三人桐梓县九坝镇水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至敏、王维彬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至敏、王维彬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至敏、王维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杨至敏、王维彬负担。
审判员 王 定 斌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媛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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