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正元,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杨至刚,桐梓县九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松诉被告李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晓松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 静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喻庆(代)
")被告李正元,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杨至刚,桐梓县九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松诉被告李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晓松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 静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喻庆(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