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洪杭燕。
委托代理人谢雨洁。
被告田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已与被告田某某庭外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 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徐媛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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