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大禄,约6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贵诉被告陈大禄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贵负担。
审判员 娄 强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媛媛
")被告陈大禄,约6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贵诉被告陈大禄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贵负担。
审判员 娄 强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