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娄 强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徐媛媛(代)
")被告陈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娄 强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徐媛媛(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