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以与被告王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娄 强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媛媛(代)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以与被告王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娄 强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媛媛(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