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修强,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荣诉被告杨修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荣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文荣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文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徐文荣负担。
审判员 娄 强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媛媛(代)
")被告杨修强,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荣诉被告杨修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荣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文荣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文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徐文荣负担。
审判员 娄 强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媛媛(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