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号罗凯诉陆久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17
原告罗凯,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陆久华,重庆市万盛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凯诉被告陆久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凯以与被告陆久华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凯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罗凯负担。

审 判 长  王定斌

审 判 员  娄 强

人民陪审员  罗友富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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