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明开,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祖祥诉被告吴明开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祖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于天庆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媛媛
")被告吴明开,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祖祥诉被告吴明开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祖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于天庆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