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东旭,桐梓县楚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香港路。
法定代表人张其勋。
被告遵义鸿源华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桐梓县河滨大道。
负责人王啟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容容诉被告遵义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鸿源华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容容以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简容容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容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简容容负担。
审判员 娄 强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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