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某某,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2月3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娄 强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于天庆
")被告代某某,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2月3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娄 强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于天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