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8号李瑞先诉罗发才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17
原告李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罗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天庆

审 判 员  袁 静

人民陪审员  罗友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雨果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