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穆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穆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 天 庆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媛媛(代)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穆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穆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 天 庆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媛媛(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