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6号赵玉书诉赵水平、朱云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16
原告赵玉书,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赵水平,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现住桐梓县。

被告朱云美,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现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书诉被告赵水平、朱云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书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玉书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玉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玉书负担。

审判员  于 天 庆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徐媛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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