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维均(又名李老五),约4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举诉被告李维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光举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于 天 庆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喻庆(代)
")被告李维均(又名李老五),约4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举诉被告李维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光举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于 天 庆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喻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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