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余明文,桐梓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黄某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黄某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黄某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丁诉被告黄某丁、黄某丁、黄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丁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丁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于 天 庆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媛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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