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2号覃维友诉陈德刚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16
原告覃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陈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 媛 媛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天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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