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7:16
原告卢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吉凤,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某某。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唐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吉凤,被告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年初相识,双方并未进行深入了解,草率于1996年2月6日在贵州省翁安县中坪镇领取结婚证。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一直争吵不断,被告经常在争吵中对原告大打出手,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8月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该院以被告能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有改过之心为由,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但判决后,被告不仅没有悔过的表现,反而变本加厉,频繁打骂原告,致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现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原告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女儿覃某某已成年,婚生子覃某某的抚养权问题尊重儿子和被告的意见。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和原告是小学同学,1996年原、被告在浙江相遇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三个月后登记结婚。原、被告之间是有感情基础的。为了孩子被告希望原告回到家庭中来。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覃某某由被告自行抚养,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2月6日在贵州省翁安县中坪镇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11月2日生育长女覃某某(已成年),于2001年3月7日生育次子覃某某。原告曾于2014年8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审理后作出(2014)云民三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之间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原、被告均不要求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结婚证、(2014)云民三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定的标准。本案中,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经过六个月的时间,双方没有和好,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原、被告的长女覃某某已成年,被告当庭表示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自愿自行抚养次子覃某某,原告同意被告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本院从其自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

二、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的婚生子覃某某由被告覃某某自行抚养至覃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唐 环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林久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