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9号窦仕敏诉余小建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15
原告窦某某,贵州省凤岗县人,住凤岗县。

被告余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窦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媛媛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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