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3号徐宗贵诉徐思江、徐思俊、徐思群、徐思凤、徐思敏、徐思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15
原告徐某甲,男,1945年1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茅石镇。

  委托代理人李洪明,娄山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乙,男,48岁,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茅石镇中关村。

  被告徐某丙,男,37岁,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北苑小区。

  被告徐某丁,女,51岁,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茅石镇中关村。

  被告徐某戊,女,47岁,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遵义市成都路。

  被告徐某己,女,45岁,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

  被告徐某庚,女,39岁,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徐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 媛 媛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喻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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