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53号孙世彬诉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15
原告孙世彬,重庆市璧山县人,住璧山县,现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缪进贵,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路53号,法定代表人周远素,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杭燕。

委托代理人曾祥美。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世彬诉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世彬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世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4元,已减半收取912元,本院同意免交,退还原告孙世彬。

审判员  赵俊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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