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傅伟,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康诉被告傅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永康以另案起诉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永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永康负担。
审判员 徐忠生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雨果
")被告傅伟,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康诉被告傅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永康以另案起诉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永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永康负担。
审判员 徐忠生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雨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