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候忠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大江诉被告候忠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大江于2015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大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郑大江负担。
审判员 徐忠生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雨果
")被告候忠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大江诉被告候忠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大江于2015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大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郑大江负担。
审判员 徐忠生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雨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