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体文,桐梓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尚伦,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田志国(又名田志刚),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田志强,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以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继贤,男,1946年12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系桐梓县国土资源局退休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贵诉被告田尚伦、田志国、田志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明贵以另案起诉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明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董明贵负担。
审判员 徐忠生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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