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1号杨小美诉古秀松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14
原告杨某某,贵州省绥阳县人,现住绥阳县。

被告古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原告并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和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忠生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雨果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