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缪进贵,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7号西月大厦9楼。
被告林光慧,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世彬诉被告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林光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世彬以另案起诉为由,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世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孙世彬负担。
审判员 徐忠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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