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50号桐梓万发建村租赁站诉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14
原告桐梓万发建村租赁站。

经营人:孙世彬。

委托代理人,缪进贵,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253号重百休闲广场626号。

法定代表人:聂金培。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万发建村租赁站诉被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万发建村租赁站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万发建村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桐梓万发建村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徐忠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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